市場需求+政策助力,推動了工程總承包的形成與變遷?;仡櫄v史,展望未來,贏在當下。
一、工程總承包并非“設計+施工”
建市[2003]30號文中關于工程總承包的定義為: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,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、設計、采購、施工、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。
從概念可以看出,工程總承包可以是全過程的承包也可以是若干階段的承包。但是設計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并不能算是工程總承包,因為他們不是“若干階段”的承包?!叭舾呻A段”的承包可以有不同的組合,可以前伸或后延;前伸到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建議書,乃至項目投融資、策劃等,后延到產品的銷售、物業管理、回收資金等。
二、工程總承包方式及利弊分析
(一)常見的工程總承包方式
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方式有: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(EPC)、交鑰匙工程總承包(LSTK)、設計建造工程總承包(DB)、設計采購總承包(EP)、采購施工總承包(PC)。不同的承包方式,參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不同環節。
表1不同總承包模式所承擔的工作內容
(二)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優點
對于業主而言,若采用EPC、LSTK以及DB模式,業主只需和一個工程總承包商簽訂合同,若采用EP、PC模式,則業主也只需要和兩個承包商簽訂合同,承包商數量少,而且合同關系簡單,業主只需負責整體的、原則的、目標的管理和控制,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;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方式,工程質量事故責任明確,一旦有不良事故發生,可減少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糾紛;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總價合同,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賠及追加項目費用,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。
對于承包商而言,業主介入項目的程度比較淺,總承包商活動的機會比較多、空間比較大,有利于調動總包商的積極性,充分發揮總承包商的主觀能動性;總承包商負責項目的全過程或若干階段,有利于保證工程建設各環節的連續性,減少責任盲區,有利于控制項目進度和施工成本,保證業主既定的項目總目標的實現。
(三)工程總承包方式的缺點
業主主要通過總承包合同對承包商進行監管,對工程實施過程參與程度較低,整體控制力度也隨之降低,因此業主選擇的工程總承包商的能力直接決定了項目的質量;承包商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中承擔了更多的項目風險,若總承包商在項目管理、項目履約等方面管理不當,則可能會帶來較大的虧損。